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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介紹,規(guī)范明確了各級公安機關的職責和審批流程。申請從事印章刻制業(yè)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(市、區(qū))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提出申請,縣(市、區(qū))公安機關受理后,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。初審通過的,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,報省級公安機關審批。審批通過的,由省級公安機關核發(fā)《特種行業(yè)許可證》。
規(guī)范在管理標準中提出“三個....”,即建立健全印章經營單位基礎臺賬和治安管理檔案,..經營單位建檔率達....;日常監(jiān)督檢查措施落實到位,檢查發(fā)現的..隱患整改率達....;特種行業(yè)經營單位違法違規(guī)經營行為被發(fā)現后的查處打擊率達....。在印章的回收及銷毀中規(guī)定,對申請刻制印章的單位或個人自審批之日起6個月內未領取的印章,由備案的公安機關收繳;因單位撤銷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印章,應及時送交備案的公安機關;因單位名稱改變、印章損壞等原因需刻制新印章,由備案的公安機關收繳,并出具收繳證明,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留存6個月,對無異議的,在留存印鑒存檔后予以銷毀。